2014年4月16日 星期三

Apple品牌接觸點









蘋果公司(Apple Inc.,NASDAQ:AAPL,LSE:ACP),原稱蘋果電腦股份有限公司(Apple Computer, Inc.),於2007年1月9日在舊金山Macworld Expo上宣佈改為現名。總部位於美國加利福尼亞庫比蒂諾,核心業務是電子科技產品。蘋果的Apple II於1970年代助長了個人電腦革命,其後的Macintosh接力於1980年代持續發展。其最知名的產品包括Apple II、麥金塔電腦、iPod音樂播放器、iTunes商店、iPhone智慧型手機和iPad平板電腦等。蘋果公司在高科技企業中以創新而聞名世界。


在史蒂夫·賈伯斯、史蒂夫·沃茲尼克和羅納德·韋恩三人決定成立公司時,賈伯斯正好從一次旅行回來,他向沃茲建議把公司命名為「蘋果電腦」。最初的標誌在1976年由創始人三人之一韋恩設計,只在生產Apple-I時使用,為牛頓坐在蘋果樹下看書的鋼筆繪畫。在1976年由賈伯斯決定重新委託廣告設計,並配合Apple-2的發行使用,本次標誌確定使用了彩虹色、具有一個缺口的蘋果圖像。這個標誌一直使用至1998年,在iMac發佈時作出修改,變更為雙色系列。2007年再次變更為金屬帶有陰影的銀灰色,使用至今。

蘋果標誌的來由多被誤解為「圖靈自殺時吃了一口的氰化物溶液蘋果」。這個傳聞來源為2001年的英國電影《Enigma》,在該部電影中虛構了前述有關圖靈自殺與蘋果公司標誌關係的情節,被部分公眾以及媒體訛傳[6]。而蘋果標誌的設計師在一次採訪中親自證實這個標誌與圖靈(或者其他的猜測,比如被夏娃咬的那個蘋果)無關。賈伯斯也曾說「被咬掉一口的設計只是為了讓它看起來不像櫻桃」。